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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章 判例法(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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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评论,归根到底都是中国传统里面情、理、法三者的关系分析,中国历代的司法探索,对司法系统最高的评价就是“合情合理合法”,就是情理法三者统合归一。

但是中国数千年的司法实践,都说明了一件事,就是情、理、法三者中,往往情、理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尤其是“情”之一字,往往埋藏于心中,外人无法察觉。

若是判案执法力求“合情合理合法”,基本上就是一个无法操作的结果,甚至盲目追求“合情合理合法”,只会让那些判案执法的官吏上下其手,滥用所谓的“情”、“理”二字自由裁量,最终使得整个司法系统无人信任而崩溃。

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深明其中之理,情难辨、理难清,反而是法还尚能说得清、道得明,于是就算是受到统治者一直推崇的孔子,其本人是反对“铸刑鼎”这种将法律条文刻在鼎上以向民众说明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的做法的,但是历朝历代还是不断制订自己朝代的“法典”,好让那些判案执法的官吏有相对明确的工作指南,也让民众大略知道哪些行为能做哪些行为不能做。

不过后来的一些学者研究认为,孔子并不是由于反对向民众公布法律条文而否定赵鞅(赵氏孤儿中赵武的孙子)铸造刑鼎的,因为孔子对郑国执政子产,可是盛赞有加的,而子产有一项事迹就是“铸刑书”,据一些考证,其实也是“铸刑鼎”,就是将律法条文刻在铜鼎上。

所以孔子批评赵鞅“铸刑鼎”,主要不是像后世的说法一样,奉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而是出于两方面的原因。

其一乃是赵鞅“铸刑鼎”在孔子的认知中,属于“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是乱法行为,因为赵鞅既不是主管律法的大臣,也不是操持国政的相国,更没有国君的授权,其所铸造的“刑鼎”上刻的法令,其实没有国家背书,只会引致国法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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