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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章 “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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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实整个“彭宇案”并没有人们想象中那么糟,很多人认知中的彭宇扶起老人,最终被讹诈了巨款也并不是事实。

只是种种原因,造成了一些假象被社会大众接受了,由此才闹出了后世许多“梗”,例如以扶起多少个老人为攀比炫富的手段、倒地老人不忍讹诈骑自行车的小年轻而讹诈开宝马的老板等。

而且还弄出了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事,那就是如果遇到一个倒在地上或其它情况需要救助的人,就算有人愿意上前帮助,也会通过找人证明、拍视频、录音等方法,首先证明自己与这名需要救助的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此人遭到这种情况也不是自己造成的。

如此大费周章做完这些保护自己利益的事后,才会动手救助那名陷入困境甚至随时有生命危险的落难之人,而围观的看瓜群众见到有人带头救助落难者之后,才会上前搭把手或者打电话报警。

而就算是现实或戏剧中少数毫不犹豫上前救助落难者的人,当其他人问其有没有担心被落难者敲诈的顾虑时,他们要不就说这是职责所在(医生、护士、警察、消防员等),要不就说自己当时完全没有想到这种事,都是以拯救生命为最优先考虑。

当然了,我并不是说这种回答有什么不妥,持有这种想法的人也是值得自豪的,但是为什么没有一家媒体报道这种新闻或是一个编剧编写这种剧情的时候,试着用一些手段阐明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己提出来的主张,就有责任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这一规定的含义主要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拿出有力的证据进行证明,如果举证不能的话,将要承担不利责任。

毕竟妨碍人民群众行善的最大顾虑,始终也是害怕帮助人反而使得自己的利益受损,而将保障自己的利益寄望于别人的良知,实在有点天真,但是如果得知自己的利益是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的,人民群众才会敢于行善、乐于行善,这就是子路受牛、子贡拒金,孔子赞扬子路而斥责子贡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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